台灣同性婚姻合法化 吳淑貞 黃毓晴
壹●前言
在現今多元文化中,有許多過去未認可但現今卻可接受的種種事物,然而這些「新事物」的確立是需要許多理念相通的人們一起努力爭取來的,「婚姻」也不 例外,從傳統的一夫多妻到現今的一夫一妻,是經過時間的推演而產生的,而現 今除了「男女」配之外還多了「女女」、「男男」,大家都是為了和另一半許下 承諾幸福一生而成婚,但「女女」、「男男」這樣的組合,他們是否能夠滿心歡 喜的在戶政事務所中簽下自己的名字呢?
一、研究動機
前一陣子,多元成家立案是否通過在臺灣社會上吵得沸沸揚揚,社會大眾所關注的同性婚姻議題也跳上檯面。
雖然同性之間的關係在歷史上隨處可見,而同性戀者在現今社會上也很常見, 卻沒有適當的法律保障同性戀者的權利。然而,贊成與反對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聲 音都擁有自己的立場和論點。 基於好奇心以及希望更深入了解這個議題,於是我們決定討論這個議題。
二、研究目的
瞭解何謂婚姻,同性戀者是否需要婚姻來締結彼此的羈絆,並收集各方關於同性婚姻的看法,和各國對於同性的保障和立法,以及我國關於一切同性婚姻的發展史,並探討關於我國是否可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可能性。
三、研究方法
資料的蒐集及整理。
貳●正文
一、 何謂「婚姻」
婚姻,是一種人際間取得親屬關係的社會結合或法律約束,通常以一種親密或性的表現被承認。 在過去的歷史當中,我們知道婚姻是一種結合,可以因為愛情、政治、利益、傳宗接代……等等因素存在。而現代大多數國家以法律來保障和約束婚姻應有的權利、義務,而臺灣也不例外。當兩個人結婚以後,他們的原生家庭稱互相為『姻親』或者是『親家』。
二、 為什麼要讓同性婚姻合法化
在大多數調查裡,同性戀人口大約佔人口的百分之五。
1992 年,NHSLS 在報告中表示 18 歲以後的人群中同性戀佔 4.9%(在這個調查裡,監獄和大學宿舍中的學生是被排除的。而願意接受測試的人佔了79%)(註一)
換句話說,台灣兩千三百萬人口就有一百一十五萬人為同性戀者,這個數 字不能算小。然而,在我國目前民法裡,並不承認同性婚姻。我們要求同性戀者當兵、繳稅……執行各種國民應負擔的義務,但卻忽視他們的權利。 無論是在中華民國憲法、聯合國人權宣言裡都提到人人平等。 中華民國憲法第二章「人民之權利義務」第七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 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中華民國 憲法本文,1945)
聯合國人權宣言第十六條
成年男女, 不受種族、國籍或宗教的任何限制, 有權婚嫁和成立家庭。他們在婚姻方面, 在結婚期間和在解除婚約時, 應有平等的權利。(註二)
但因為在法律〈民法〉只有一男一女才能結婚,使得同樣身為中華民國國民的同性戀者無法擁有『婚姻』權。因為婚姻的不被承認,導致的是更多權益被剝奪。
舉例來說,當今天一位同性戀者躺在加護病房裡,他的伴侶很可能無法取得探視權,當院方問:「你是病患的家屬嗎?」他的伴侶只能搖搖頭、什麼也不能做。在法律面前,同志戀人之間的關係是很薄弱的,無論你和你的伴侶感情多好,一起生活多久,沒有法律上的認定,你和你的另一半在法律上的關係,就只是沒有關係。同性戀人無法申請國宅,無法共同領養小孩,無法為對方簽緊急手術同意書,無法在保險受益人上填上伴侶的名字, 無法以配偶的身分繼承財產,無法進行人工受孕……等等。同性戀者無法使用法律保障自己應有的權益,而同志因為無法結婚而導致的爭議、傷害屢見不鮮。
古今中外,同性之間的關係一直都是存在的。例如說,中國廣為流傳的彌子遐分桃,斷袖之癖……等等。又或者是西方的亞歷山大,牛頓,愛因斯坦…… 等等。我們可以發現關於同志的例子比比皆是,法律之所以會具有強制力,是為了服務人民,為人民帶來更大的福祉。當今天法律成為的是不被保障、被剝奪, 那就是我們發揮思考能力的時候了。
三、 允許同性關係的政策
關於這部分,大致上可以以『婚姻』、『民事結合』、『註冊伴侶關係』 來區分。
首先,就是直接給予同性戀者和異性戀一樣的權利─ ─『婚姻』。 在過去幾十年來的臺灣社會中,我們常見的『結婚』不外乎是一男一女之間的結合。然而,在現今社會中,無論是在臺灣或某些國家,我們都可以聽見要求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聲音。也因此出現了新的民法術語──『民事結合』。
民事結合〈也可叫做公民結合〉,是指由民事法所確立並保護的等同或類似 婚姻的兩人結合關係。
民事結合在不同國家裡有不同的名字或不同類型,我們可以這麼說,民事 結合的目的不一定是為了同性戀的權利,但在目前,它確實在同性婚姻合法化之前,為同性戀提供了和異性戀相同的權利。民事結合的內容在某些國家裡,擁有和婚姻相同的權利,有些則只是部分。目前較多的地區通過的是經由註冊而成立的民事結合。 最後,則是註冊伴侶關係〈或同居伴侶關係〉。註冊伴侶關係提供了不同程度的權利以及義務。
1. 婚姻(marriage):同性之間的民事婚姻
2. 民事結合(civil union):是指由法律,即民事法,所確立並保護的等同或類似婚姻的兩人結合關係,因此稱為「民事結合」。
3.註冊伴侶關係(registered partnerships):也作同居伴侶關係(domestic partnership)提供了不同程度的權利和義務,通常要少於婚姻所提供的權利。在有些國家或司法區域,異性戀與同性戀都可以註冊為同居伴侶。
四、 各國家准許的同性關係 以下整理個國家批准的同性關係,婚姻、民事結合或註冊伴侶關係以及同性婚姻討論中國家:
(一) 婚姻(marriage) :阿根廷、冰島、葡萄牙、瑞典、挪威、南非、加拿大、西班牙、葡萄牙、比利時、荷蘭(第一個通過同性婚姻的國家)
(二) 民事結合(civil union)或註冊伴侶關係(registered partnerships): 澳洲、克羅埃西亞、以色列、安道爾、奧地利、巴西、哥倫比亞、捷克、 丹麥、厄瓜多、芬蘭、法國、德國、匈牙利、愛爾蘭、盧森堡、列支敦斯 登、紐西蘭、斯洛維尼亞、瑞士、英國、烏拉圭、格陵蘭(丹麥屬地)、 新喀里多尼亞(法國海外領地)、瓦利斯和富圖納群島(法國海外領地)
(三) 同性婚姻討論中國家:澳洲、愛沙尼亞、法國、希臘、匈牙利、 愛 爾蘭、以色列、尼泊爾、紐西蘭、菲律賓、瑞士、英國、中華民國、美國 各州(加州、科羅拉多州、緬因州、馬里蘭州、明尼蘇達州、新澤西州、 羅德島州) 根據以上資料,我們可以得知開放同性關係的國家有歐洲、美洲、澳洲、 非洲,而獨獨亞洲依然僅止於討論中。
五、 另一個看法,為何反對同性婚姻
傳統家庭促進會指出,小孩無法從同性父母身上學習不同性別教養。缺少另一個性別做為模仿對象,小孩會有同性戀傾向。 若同性婚姻合法化,將會造成放縱風氣,社會敗壞。 特殊性喜好不能和人權混為一談〈EX.亂倫、戀童〉。台灣宗教團體愛護家 庭大聯盟曾召開記者會,若同性婚姻合法化, 而男同性戀之間的不正常性行為,會導致肛門破裂、肝炎、大腸炎。若放任下一代學習,將是自取滅亡。 臺灣宗教團體愛護家庭大聯盟曾經召開記者會擔心若同性婚姻合法化,只會鼓勵亂倫與雜交,使得傳統倫理道德崩潰,對下一代的成長教育造成不良影響,衝擊國家整體競爭力。
六、 台灣同性婚姻歷史
參●結論
我們認為這是一個人人平權的時代,每一個人都有追求幸福的權利,誰也不應被 剝奪。
而『尊重』是最基本的人格。
肆●引註資料
http://lescholar.pixnet.net/blog/post/76205436-lgb%e4%ba%ba%e5%8f%a3 (註一)
http://www.lins.fju.edu.tw/~mao/humanrights.htm(註二)
http://bbs-mychat.com/sindex.php?t787745.html
http://www.lins.fju.edu.tw/~mao/humanrights.htm
http://zh.wikipedia.org/zh-tw/%E5%A9%9A%E5%A7%BB www.thenewslens.com/post/8160
http://zh.wikipedia.org/zh-tw/%E5%8F%B0%E6%B9%BE%E5%90%8C%E6%80% A7%E5%A9%9A%E5%A7%BB
http://kansir.net/homosexual http://www.inmediahk.net/node/107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