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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嚴?──安樂死的探討  黃怡謹

 

中學生網站甲等

 

 

 

「壹●前言」

        由另一人蓄意終結另一個的生命­──慈悲的殺害(mercy killing)──違反了醫學專業的立足點,並且也違反美國醫藥學會(American Medical association)的政策。

      當一個病人的病情無可置疑的顯示生理的死亡已在眉睫,停止延長病人生命的加護儀器的使用,這個決定因由他/她的直系家屬來決定。醫師的判斷應很容易為其直系家屬所取得。

──美國醫藥學會安樂死政策宣言

 

  • 研究動機

  夫不忍妻受帕金森氏症折騰……幫妻安樂死,讓妻吃下安眠藥後,拿螺絲起子刺入她頭部,親手結束生命。夫其後自報警……

(蘋果日報九九年楊春吉報導)

  美國老翁George Sanders,開槍讓罹患多發性硬化症的妻子安樂死遭逮捕,他坦承犯下過失殺人後,法院今裁定他可獲緩刑。

(中央社鳳凰城一零二年綜合外電報導)

  王翁釘死病妻案……「安樂死是人權……政府如通過臨終安樂死等政策,我又何必殺妻?……制度與文化不讓安樂死合法化,害我殺妻……     

(中廣新聞丁一零一年牧群、陳家齊報導)  

  安樂死議題,其實須回到人們對死的定義,靈魂的喪失,心肺功能的喪失亦或是腦死?何謂死亡?安樂死之所以存著極大的爭議來自人們對死亡之定義的模糊而產生之道德上的兩難。

  「生理的存在」轉變到「人存在的意義和尊嚴」的探討,人存在的意義和尊嚴,由於每個人來自不同的文化、宗教、社會……等,往往得不到彼此的整合反而亦加偏移主題。死以各不同人事角度多方面探討此一爭議已久之話題,想必無一正解,然彼此瞭解許有助於解決爭議達成共識。

 

  • 研究目的

  藉由這次的小論文研究,深入探討關於安樂死這方面有哪些相關的爭議與各國策施,進而比較我國與其他的國家,在安樂死相關的法律制度有何不同。如果現狀下的制度不能解決需求者之痛苦,是否有更好的目標值得我們去努力?希望在這次的探討與瞭解,能得到新的眼界與啟發。

  • 研究方法

透過蒐集相關書籍、資料,並詳加閱讀、歸納得出結論。

       

「貳●正文」

  • 安樂死之定義

 

  「『安樂死』 (euthanasia)原文是希臘文,由美好和死亡兩字所組成,也就是好的死亡。韋氏字典給它的定義是一個安寧而輕鬆的死亡。」 (來源http://zh.wikipedia.org/zh-tw/Wikipedia) 亦為使病人無痛苦地去世。一般而言會使用安樂死的方式略分為兩種:一是病人罹患不治之症且帶來極大的痛苦。一是家人因病或因故成為植物人,或產有缺陷的嬰孩,其生命持續須依賴儀器。

 

  「安樂死分廣義安樂死與狹義安樂死,《劍橋哲學大辭典》認為就廣義來說,安樂死是出於善意而讓病人能選擇自己死亡的時機,或為病人爭取求死的機會。而狹義安樂死則指在一個人生不如死的狀態下殺死他」(廖廣輝,2005)。

 

  • 安樂死的起源與發展

  古希臘時代,羅馬人受到斯多亞學派(Stoicism)的影響,認為若能獲得善終,就是一種至善,「一個善終可以榮耀整個生命」。希臘三大哲人中的蘇格拉底(Socrates,前469年-前399年)和柏拉圖(約西元前427年-前347年)認為痛苦和疾病所帶來的折磨就構成自殺的理由;而亞裏斯多德(Aristotélēs,西元前384年-西元前322年3月7日)則主張自殺是懦弱的。基督教自君士坦丁大帝(Constantinus,272年2月27日-337年5月22日)以來因戒律反對自殺。奧古斯丁(St. Aurelius Augustinus, 354年11月13日-430年8月28日)強調生命和苦難是個人神聖的考驗,自殺違反不可殺人的戒律。文藝復興時期由於黑死病,因此反自殺的現象略有鬆動。宗教改革時代,馬丁路德(Martin Luther,1483年11月10日—1546年2月18日)贊成安樂死。一五一六年摩爾(G. E. Moore,1873年11月4日-1958年10月24日),於其名著烏托邦中提及癌症患者須自動安樂死。休叔本華說:「一旦生命的痛苦⋯⋯超過死亡的恐怖,一個人就會結束他的生命」。而普魯士(德語:Preußen或Prutenia)在百年前由於訂定全國健康計畫,曾要求政府對無法自己要求解脫的人提供安樂死。一九三一年英國衛生官員出版了「自願安樂死立法法案」。

 

  • 安樂死之細部分類

死亡區分「消極」(passive)或「積極」(active)作為,依病患的意志又分為自由意志(自決)與非自由意志(他決)兩種情形。如下圖共分四種,另有一不在此分類名雙重效應安樂死。

 

 

(一) 主動積極安樂死(又名自願積極性安樂死):病人在意識清楚的情況下,自身同意引致死亡或協助絕症希望結束生命的病患自殺的作為。

(二) 被動積極安樂死(又名非自願積極性安樂死):是一種未經病人同意、病人無意識、不正常之新生兒或心智不完全者情況下,採取仁慈的殺害。

(三) 主動消極安樂死(又名自願消極性安樂死):拒絕治療,即在個人意識清楚的狀況下自主選擇拒絕接受治療延續患者生命。

(四) 被動消極安樂死(又名非自願消極性安樂死):移除治療,主要針對殘陷的新生兒、心智不足者或無行為能力者等,所做出的撤除其治療的作為

(五) 雙重效應安樂死(又名間接安樂死):是指為了減輕病患的痛苦給予藥物,其結果是引致病人死亡。這種方法與積極安樂死並不相同,其目的是減輕病患的痛苦,而加速死亡是副作用,故明知如此卻不得不為。

 

  • 贊成安樂死合法化

  •   一) 允許醫師協助病人自殺在已開發國家社會中是適切的,因已開發國家人民平均壽命都超過 70歲,且多死於退化性疾病和衰老所發生之細胞病變,若採取大量的治療是不人道的,無法予以解脫將使之承受更大且無意義的痛苦。

  •   二) 醫藥科技的高速發達能予延長絕症患者的生命,但是對患者本人來說卻是一種痛苦,反而剝奪他的生活品質,也加重周遭人們的經濟與精神負擔,人的尊嚴因而損失。

  •   三) 醫師應該關切的是病人的生命是否有意義或已成為一種負擔,讓一個身心飽受煎熬與摧殘的病人消極死亡,是一種鄉願行為,積極的協助病人無痛的死去比起任由病人消極死亡遭受折磨更佳。

  •   四) 目前安寧照護已普遍具長足發展,延長病人生命並非主要目標,使病人得到舒適的照護才是最重要,因此,在公開、嚴謹的程式監督下,仁慈的醫師協助病人自殺,讓其尊嚴地走完餘生,應給予支持。

  •   五) 每一個人都應該有自由選擇的權利,包括自求安樂死的權利,絕症患者自願早死的選擇既是他的基本人權,且又不損害他人,法律不應干涉才對。。

    •   一) 准許安樂死等於助長自殺與殺人的念頭,毫不符合人性的道理。

    •   二) 醫生普遍被認為是一救人性命的職業,醫師必須信守專業倫理,不可直接致人於死,且若安樂死合法化醫師就有權利判定病人的生命是否值得存活,但是醫師並無客觀方法來衡量判定病人的求生慾望。

  •   三) 只蓄意企圖造成一個人生命的終結就是錯誤且准許安樂死將會很容易助長醫生、家屬或其他相關人士的權力濫用,導致種種弊端而不可收拾。

  •   四) 安樂死違反前述宗教的旨意和戒律,違反人類生存機制,讓病人的尊嚴受到嚴重的傷害,醫師協助病人自殺忽略瀕死者所需的關心慰藉和尊嚴,而且會犧牲老年人、衰弱者和重症者。

  •   五) 活著就有希望,醫生誤診的情形屢見不鮮,如果將可治的病症誤診為絕症,協助病患安樂死,意同於主動殺人;又如絕症病患安樂死不久後,有新式醫療術或新藥品出現,豈非後悔莫及。

 

 

  • 面對安樂死議題之不同觀點

(一)、宗教觀點

          「生死是由誰來決定呢?誰有權裡控制生死?」有人認為生命是神聖的,每個生命都應該好好被珍惜,都應該好好被尊重,唯有上天、上帝能決定生或死,因此,生命的價值和意義來自於內涵,而非形式上的外在。

  1、佛教則站在因果輪迴的角度來看待死亡,在出生的同時,死亡已是決定好的,人們不具有決定生死的權力,佛教認為人的生命是在永無止境的生老病死的循環之中,而病痛是源自於上輩子的業障,不能用死來逃脫因為此乃是自己所積欠的,而唯有行善救濟眾生,方有超脫的機會。因此,人死之後,又會回到另一個生的階段。每個人來到世間都是源於前世未了的業障和福份,佛教是反對自殺的,自殺並沒有將業障還清,反而會加深你後世的罪惡。

  2、基督教的「詩篇」有一段話曾經寫到「上帝要救贖我們的命脫離死亡。只要我們相信耶穌,耶穌的死能夠與我們息息相關,我們就能克服死亡而得到永恆生命。」在基督徒眼裡,死是因為人都有罪,是耶穌在十字架上替我們的罪付出死亡的代價,所以基督教認為上帝賜給每個信徒生命,並不認為人有權力結束自己的生命。羅馬天主教廷亦曾經說過:「死亡權並不存在,要愛生命,即使當生命殘敗到有如廢墟,還是必須盡己所能保護生命。」這種生命神聖的概念成為反對安樂死最完整的世界觀。

  3、伊斯蘭教《古蘭經》:「誰故意殺害一個信士,誰要受火獄的報酬,而永居其中,且受真主的譴怒和棄絕,真主已為他預備重大的刑罰。」每個生命的長短均是真主前定的,死神均是依照真主之命執行任務,人無法為自己壽命延長一分一秒,亦無能提早畫下句點。為此,伊斯蘭教禁止教胞自殺。

 

(二)、道德觀點

  1.同意接受安樂死者生命價值低於其他人,涉及醫療體系的權力問題,探討其可能是因為被醫療體系宣告「死刑」……(洪素寬,2004),因為醫療體系的判決,而決定採取安樂死,選擇死亡,是否也向社會宣告身患絕症病人對社會是沒有貢獻,活著是沒有價值的,不如接受死亡的判決。但人的價值不應該只存在健康的肉體,因此,我認為不論是什麼人,存在都是有價值的。

  2.除了病人之外,安樂死也可能會影響其他人的權力。一個生命的消失想必同時影響病人的家庭與朋友,也影響醫療體系的決策和醫學發展方向,因此,常常會聽到「不是死了,什麼事都沒了,而是留下那些家人在替你分擔悲痛。」

  3.自願安樂死若漸漸被社會所接受,將可導致非自願安樂死與蓄意殺害不受歡迎的人,涉及了法律的問題,當接受自願安樂死,通常臨終病人的醫療負擔變相給這些臨終病人壓力,會不會因為親人或社會的壓力而被判同意安樂死。可能也因為安樂死合法化,而被蓄意殺害的人增加了,因為犯罪者可以用積極自願安樂死來掩飾其犯罪行為。

 

(三)、醫學觀點

  醫學倫理是醫護人員執行醫療行為的道德規範、道德判斷,也是在促使倫理原則能在醫療照顧環境中落實(鍾春枝,2001)。醫學之父希波克拉底(Hippocrates,B.C.460­─377)明確反對安樂死的主張:「……我決不接受任何請求而發給毒品或對這類事件作任何建議,同樣地我不給婦女任何墮胎的工具,我對人生及醫術保持純潔和神聖的觀念。⋯⋯」(鄭文祥,2000)安樂死可能引致醫生偏離正道,易放棄對病患的治療,使醫生神聖救世形象成為殺害人們的惡魔,不盡心盡力的治療,一心一意於加速病人死亡,另有一說,安樂死易導致醫生眼中的病人不是病人,成為一號碼牌,草率判斷病人的生死,甚至成為圖利工具。

六、我國與其他安樂死合法化國家的差異

 

 

「參●結論」

  “安樂死”其實在進行探討前,我反對安樂死,在我的認知裡,是上帝賦予了我們生命,而我們能做的就是好好珍惜,在廣闊的人類世界裡,扮好那微小但重要的螺絲釘。

  然而,這個深入瞭解安樂死的機會,改變了我的想法,因為我有著的是一副健全的身體,在我的生命裡,我能笑、能跑、能跳,我的人生充滿希望,而一切的美好使我忽略了那些身處在痛苦折磨中的人們。

  而我相信安樂死與安寧照護是兩個不可分的事情,醫療真正在做的並非只是治療病人的「病」,而是舒緩病人的「痛」。如果病人救活了,心肺功能可進行正常運作,但每一次的呼吸都是痛楚,不能哭不能笑,我們救了他/她嗎?同樣的一個人身處於極大的痛苦中,而無藥可治癒,給予他/她死亡,這何嘗不是救了他/她呢?

  在探討收集資料的過程中,觀看了「死亡處方籤」,一部關於安樂死的紀錄片,Dignitas尊嚴死亡基金會,每一個申請安樂死的案件需經過層層的審核,才到醫師開立處方箋,而這到底需要多大的勇氣,才能開下這殺人處方箋,救贖她/她和殺害她/她之間的差別和界線在哪?我們到底應該依照怎樣的標準去判斷這個想死的人可以結束自己的生命?而其中又要有多大的勇氣去親眼目睹自己的母親按下那顆結束自己生命的按鈕,是悲傷、難過?還是解脫?或為脫離苦痛的親人感到欣慰?要承受多大的痛和折磨才會讓人們覺得死亡是對自己對他人最好的選擇?所有的問題都值得深思。

  其中跟著一位決心安樂死的女性,紀錄片記錄了整件事情的發生到結束,這位女性說「我難道不熱愛生命嘛?我就是因為熱愛我的生命我才會決定要做這件事」「即使給予人們自由選擇死亡的權力也不代表診所外面每天都會排隊有人要死」,這樣的話,觸動心弦,話背後透露的是深層的絕望,和對生命巨大的希冀,因為那樣強大無法醫治的病,迫使她必須去放棄這樣一個人生,而話裡亦滿懷對重生的希望。就是因為熱愛自己的生命,所以才選擇死亡、選擇重生。渴望死亡在一般人的眼中是多麼荒唐的行為,但她不甘該做這樣的選擇嗎?我們不該使安樂死合法化去支持她的選擇嗎?當生活不再由自己掌控時,到底該苟延殘喘的活著還是給自己一個重生的希望呢?

  「倫理沒有非黑即白,它永遠都有灰色地帶」安樂死議題亦同,只是,這種關於生命權的議題的平衡點在哪?我相信安樂死合法,其中不同價值觀和倫理道德的衝突,但我相信只要我們立足於「尊重生命」的良善觀點上,這些議題都值得討論。

 

 

 

「肆●引註資料」

葉十榕(2007)。由安樂死的發展探討醫助死亡的未來。未發表之碩士論文,國立臺北大學法律研究所,臺北。

葉文正(2005)。醫師不作為醫療的刑法問題。未發表之碩士論文,國立成功大學法律研究所,台南。

謝文祥(2000)。由安寧照顧,安樂死與自然死探討臨終病人的醫療困境。未發表之碩士論文,國立中央大學哲學研究所,桃園。

鍾春枝(2001)。臨床醫學倫理議題之判斷與處理方式的探討-比較醫護人員、宗教界與法界人士的看法。未發表之碩士論文,私立臺北 醫學大學醫學研究所,臺北。

波伊曼(1997)。解構死亡:死亡、自殺、安樂死和死刑的解剖。楊國樞主編 桂冠實用心理學叢書。

計畫主持人:王國裕。協同研究人:林豐雄。康清雲。王幼金。陳茹娜。醫護人員對安樂死看法之研究。台灣省公共衛生研究所。

姚克明。林豐雄。康清雲(1990)。一般民眾對安樂死看法之研究。台灣省公共衛生研究所。

姚克明。林豐雄。康清雲。王幼金。(1990)。宗教界人士對安樂死看法之研究。台灣省公共衛生研究所。

姚克明。林豐雄。康清雲。張如玟。(1990)。法律界人士對安樂死看法之研究。台灣省公共衛生研究所。

 

http://news.xinhuanet.com/world/2005-04/06/content_2793232.htm安樂死:從古希臘到“夏佛事件”。

http://mag.udn.com/mag/life/storypage.jsp?f_ART_ID=374444#ixzz2dGtz7MjE Power By udn.com支持安樂死/荷比盧 安樂死合法化 - 醫界話題 - 醫藥中心 - udn健康醫藥。

http://www.sinchew.com.my/node/115157?tid=2中廣新聞中廣新聞 釘妻案判9年 王敬熙喊為什麼不是死刑

http://zh.wikipedia.org/wiki/%E5%AE%89%E4%B9%90%E6%AD%BB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安樂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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